沪教委人〔2024〕22号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部、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18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教委等部门《关于上海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0〕4号)精神,决定开展2024年中小学(含中职校,下同)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依据校长专业标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校长专业发展,形成“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质专业化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校长专业发展原则。明确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从信念、知识和行为三个方面,注重提升校长履行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保育教育)、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专业职责的能力,全面提高校长队伍整体素质。
(二)坚持均衡发展原则。推进城乡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加大初中学校和乡村学校建设力度,助力公办初中强校工程实验校(简称“强校工程”实验校)发展,激励校长勇于推进教育改革创新,积极参与人才流动,发挥优秀校长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鼓励优秀校长率先垂范、带头从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从优质学校向一般学校流动。鼓励破格推荐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校长。
(三)坚持深化改革原则。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以校长专业标准为基本依据,深化校长职级制度改革,尊重校长岗位特点,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领导力,优化校长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机制,支持校长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形成办学风格,营造教育家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三、范围与对象
本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区教育学院、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校”)中,在职在岗尚未到达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已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正职校(园)长(含党组织书记,以下统称“校长”)。
四、职级设置和比例名额
校长职级设置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级,其中,初级设置1、2、3等,中级、高级分别设置1、2、3、4等。各学段高级、中级校长的比例为:
中学、中职校:高级30-35%,中级45-50%;
小学:高级25-30%,中级50-55%;
幼儿园:高级20-25%,中级55-60%。
特级校长数额一般控制在高级1、2等校长总数的20%左右。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把握全市特级校长总量的调控,结合区域事业发展和校长专业发展实际下达特级校长推荐指标。各区和中职校按照特级校长推荐指标数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各区要合理控制各等级校长的评定指标,适当留有余地。
鼓励特级校长参与人才流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流动工作的校长或破格推荐的校长,可向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才流动。申请流动的校长评定为特级,须到乡村学校、第二轮“强校工程”实验校或高质量幼儿园建设园全职任职3年,其中初中以上学段的校长,须流动到第二轮“强校工程”实验校或初中乡村学校。3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或已参与特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流动,2024年7月底前尚未完成3年流动任务的校长,不列入流动范围。
五、申报条件
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中学校长和申报高级1等以上校长职级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中学、小学(含幼儿园)校长一般应分别具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申报高级1等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高级教师(中职校校长应具有相当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特级校长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必须在学校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育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教学工作量要求。中小学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中每周应实际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职校校长要熟悉中职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教育教学、培训或实训工作的工作量。
(四)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1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区教育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区教育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中职校校长担任与现任校长级别相当的相关行业或企业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校长任职年限计算截至2024年6月30日。
(五)职级晋等晋级要求。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2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1等任职满2年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即:初级1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中级的资格,中级1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高级的资格,高级1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特级校长的资格。
(六)工作经历要求。为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人才有序流动,申报特级校长一般应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强校工程”实验校校长参评特级校长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岗位资格要求。原则上按照现岗位身份申报认定职级。对于在校长与书记岗位间转任的人员,如在现岗位时间不满2年的,可自行选择以校长或书记身份申报;如在现岗位时间超过2年的原则上以现岗位身份申报认定。
(八)破格申报要求。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校长可在任职年限或学历方面破格申报特级校长,但应从严控制,任职年限破格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破格申报人员须在近3年内,在改变学校面貌、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数字化转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年度考核至少获一次“优秀”。突出贡献应是学校或学区、集团办学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等;或本人在学校管理方面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奖励,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实践项目或办学课题研究。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学校管理方面专著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作参考。破格人员应符合流动条件,评定为特级校长须参与人才流动。
六、考核办法
评定校长职级应根据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体现校长职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小学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中小学党组织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党组织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幼儿园园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中职校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中职校党组织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七、评定机构
(一)由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推行校长职级制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特级校长的评审工作。区建立相应的校长职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职级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校长的考核、测评等具体工作和高级以下校长的评审和认定工作,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市教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成立中职校校长职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职校职级办”),负责实施中职校高级以下校长职级的评审和认定工作,同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各中职校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考核、测评等具体工作。
(二)市、区教育部门和市教育评估院分别成立相应的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校长职级评审工作。区(中职校)评委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由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组成,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须聘请外区人员,以及本市高校中从事基础教育研究和管理的人员。评委会成员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评委会名单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进行写实性汇报,分理念、措施、成效三部分,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3年来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申报材料须在所在学校公示,并由区职级办、中职校职级办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述职和评议。述职可结合校长年度考核,在区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下同)进行述职报告。评议应结合校长职级评定标准,申报中级以上校长职级的应单独开展民主测评。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等第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由区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测评结果。如有需要可到学校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随访。
(三)考核与评鉴。区职级办或中职校主管部门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作出考核、评鉴意见,其中必须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内容。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学校和教职工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价校长的参考依据。
(四)评审与推荐。对申报中级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区职级办、中职校职级办须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和面试答辩,其中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的,应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意见后,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初级校长职级的,由区职级办、中职校职级办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并予认定。区职级办、中职校职级办须将评审认定结果(含特级校长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委会对特级校长申报人选进行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备案。区职级办、中职校职级办对评审认定的高级以下校长职级名单,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健全管理
(一)完善校长工资管理制度。校长职级工资中的级等工资和能级工资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校长职级、工作量、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区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安排,不占所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应高于所在区教职工绩效工资水平。
(二)建立特级校长奖励制度。鼓励各区探索建立特级校长奖励制度,促进特级校长可持续发展。
(三)继续发挥到龄特级校长的作用。根据区域和学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区可试行延长特级校长的退休年龄,并继续聘其担任校长。
十、组织纪律
(一)各级部门应认真执行推荐评审工作纪律,确保结果客观、公正。对于在推荐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建立校长职级评定诚信机制,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证书,并记入个人申报诚信信息库,3年内不得申报或晋升校长级等(特级校长不得连续申报):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论文论著造假抄袭,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2.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瞒报违纪违法行为,包括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3.存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行为。
4.未履行特级校长流动工作义务。
5.其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4年6月3日
抄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