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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AA4322004-2017-004 发布日期:2017-12-29字体 [ 大 中 小 ]
沪教委规〔2017〕3号
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1、沪教委规〔2017〕3号.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