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秋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的通知

索取号:AA4304005-2021-008             发布日期:2021-08-13字体 [ ]

沪教委基〔2021〕36号


各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使用工作的通知》(教材厅函〔2021〕5号)以及本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要求,特编制了2021年秋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小学课程计划以及本地区的教学实际选用。选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1年秋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包括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教材教师用书、地方课程教材等四个部分。其中,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国家课程教材为学校的必选部分,每门学科只能为学生选订一种、一本;国家课程教材教师用书、地方课程教材,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选订;不得为学生征订教师教学用书。

    二、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获准在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均在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准用号……(一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Ⅰ……’,二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Ⅱ……’)”字样,国家审核通过的教材均刊印教育部统一设计的审定通过标志,并列入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可登录教育部官网查询)、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2021年秋季教学用书补充目录中“待审”的教学用书,审查结果将于2021年8月20日前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http://edu.sh.gov.cn/)公布。


何学校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国家或上海市审核通过的书本资料(包括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中境外课程项目)不得选用境外教材(具体参见教育部印发的《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中境外课程项目的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地理课程不得选用境外教材,其他课程如选用境外教材,须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境外教材选用申请,区教育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市教委将会同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教学用书补充目录联合发文,指导开展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的补充征订发行工作。

三、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2017〕21号)要求,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为学生选订教材的费用由区财政支付,不得向学生收费;2021年秋季,小学唱游、体育与健身,初中音乐、体育与健身、艺术学科以及部分拓展型、研究(探究)型课程教材等继续试行教材循环使用制度,相关说明详见附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使用工作的通知》(教材厅函〔2021〕5号)要求,小学低年级、高年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以下简称《读本》)分别安排在三年级上学期、五年级上学期,初中《读本》安排在初二年级上学期,高中《读本》安排在高一年级上学期,均作为必修内容,义务教育阶段《读本》不得向学生收费,高中阶段《读本》由学生自行购买。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2号)规定,学校选订教材的总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小学158元/学期、初中194元/学期的控制标准。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要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工作。

(一)各区教材选用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和本市基础教育教材选用工作的有关要求,由区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区基础型课程、国家课程教材和在全区范围内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工作。区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教材的结果应在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

(二)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中小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校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工作。各中小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要求,合理做好教材选用工作,并将选用的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

上述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市教委基教处联系。

联系人:赵佳然;联系电话:23116838

附件:1.2021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

      2.2021年秋季上海市初中教学用书补充目录

3.2021年秋季上海市高中教学用书补充目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1年7月24日





抄送: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市教委督导事务中心,各区教师进修院校,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