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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AA4304002-2006-004 发布日期:2006-09-18字体 [ 大 中 小 ]
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规范本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7号).htm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