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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的通知

索取号:AA4311001-2012-004             发布日期:2012-02-01字体 [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构提交办学报告。现请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办学年度报告寄送至我委国际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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