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九届“汇创青春”——上海大学生文化创意作品展示活动的通知

索取号:AA4306007-2024-002             发布日期:2024-04-07字体 [ ]

沪教委高〔2024〕8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助力上海建设世界一流“设计之都”,大力营造长三角文化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搭建校园创意创新与文化产业园区对接的桥梁,打通“学生作品-孵化产品-商品”的转化链条,推进高校文创教育成果与市场创新创意产业的无缝对接,做强大学生文创作品展示平台,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决定开展第九届“汇创青春”——上海大学生文化创意作品展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作品征集及评选

  1.作品征集:上海及长三角地区高校、“汇创青春”长三角文化创意产教联盟成员单位高校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留学生)在读期间完成的文化创新创意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视音频录制、图片展示、文字表述等呈现方式。

  2.作品分类:活动征集学生作品分为四大类:综合艺术类(美术、影视、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类(产品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戏剧音乐艺术类(服装设计、戏剧、舞蹈、音乐);互联网+数字文创类(互联网+文化创意、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国际大赛)。

  3.作品评选:各高校在校内遴选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作品(每个小类推荐作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件)参加市级评选。经各类别组织专家评审,评选出获奖作品。

  (二)作品展示

  作品展示分为分类展示和集中展示。

  (三)作品孵化

  活动将积极向有需求的企业或投资机构推荐有发展前景的学生作品,吸引风投资本和企业参与,推动参赛作品的市场化、商业化,对接文创产业园区,对部分有前景的作品推荐文创类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进行孵化等。

  二、活动实施

  (一)活动安排

  1.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牵头高校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各类别评审委员会由投资机构、孵化机构、行业企业、大学科技园、公益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专家组成。

  2.作品报送。2024年3-4月,各高校将经校内遴选的作品,分类报送至各类别牵头高校。每件作品需标注学校名称、作品名称、学生信息(姓名、专业、年级)和指导教师姓名、创新创意点简介等相关信息。不允许一稿多投。往届活动获奖作品不得再次参评。

  3.作品评选。4-5月,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作品评选。

  4.作品展示。5月,开展分类展示活动。各类别牵头高校在作品评选的基础上,组织1-2场作品展示活动和专题论坛。

  5.集中展示。5-6月,开展集中展示活动。举办“汇创青春”——上海大学生文化创意优秀作品集中展示活动,集中展示大学生优秀文化创新创意作品。集中展示活动由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承办。

  活动期间,各高校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要求,合理安排本校学生的展演活动,保证校内正常教学秩序。

  (二)宣传发动

  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发动,鼓励更多学生积极参与,扩大学生受益面和社会影响力。

  (三)产品推介

  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将通过多种方式,购买学生获奖作品及版权,通过优秀作品推介、作品产业转化等方式,激发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热情,引导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四)材料报送

  请各高校将《第九届“汇创青春”——上海大学生文化创意作品展示活动学校参赛作品汇总表(分类别)》、学生参赛作品等相关材料,分类报送至以下高校:

  综合艺术类(美术、影视):上海大学

  综合艺术类(工艺美术):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艺术设计类(产品设计):上海理工大学

  艺术设计类(环境设计):同济大学

  艺术设计类(视觉传达设计):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服装戏剧音乐艺术类(服装设计):东华大学

  服装戏剧音乐艺术类(戏剧、舞蹈):上海戏剧学院

  服装戏剧音乐艺术类(音乐):上海音乐学院

  互联网+数字文创类(互联网+文化创意):上海财经大学

  互联网+数字文创类(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互联网+数字文创类(国际大赛):上海交通大学

  所有附件请至“上海教育”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载。

  联系人:市教委高教处张信琦,联系电话:23116652

  市教卫工作党委宣传处邓锁,联系电话:23112905

  附件:1.第九届“汇创青春”——上海大学生文化创意作品展示活动学校参赛作品汇总表(分类别)

  2.第九届“汇创青春”——上海大学生文化创意作品展示活动学生作品报送要求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4年3月25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印发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