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索取号:AA4301008-2025-001             发布日期:2025-01-09字体 [ ]

沪教委财〔2024〕100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部、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

  (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奖学金名额。根据《通知》要求,对国家下达本市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增量名额进行分配,及时下达至本市普通高等学校。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从2024年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四)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从2025年起,提高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市级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研究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研究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各市属高校要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各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向拔尖创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向学术型研究生倾斜。

  二、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

  (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在籍在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4000元提高到4300元,将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在籍在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将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二)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毕业年级在校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同时,将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免费教育政策的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将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在校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000元提高到1300元。

  三、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分配下达新增名额和奖励资助资金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基础工作。各区财政、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修订本区本校奖助学金政策,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力度。各区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相关学校要组织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做好2024年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增补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本次政策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国家奖学金、国奖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直接发放至获奖学生。各校要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公办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民办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各高校要安排用于资助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资助成效。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心、暖民心工程,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要深入贯彻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教育公平与民生福祉惠及每一位学生。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学校和学生应知尽知,确保各项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抄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412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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