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在校培养和保障工作,支持特殊教育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高等学校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特殊教育学生在校培养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纳入市教委部门预算管理。市教委对特教生按照盲生(低视力学生)2.5万元每生每年、聋哑学生0.5万元每生每年给予补贴,并依照各相关高校申报年度招收的特教生数进行分配。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遵循“市级统筹、突出重点;高校实施、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特教生(包括盲生(低视力学生)、聋哑学生)培养方案研制、专业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条件建设、保障体系建设、学生培养等方面。
第五条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高校要加强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特教生管理机构;各高校要加强特教生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本校特殊教育学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各高校应将专项经费的相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