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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插班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AA4301008-2021-002             发布日期:2021-07-13字体 [ ]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插班生招生及后续管理工作,加强相关专项经费规范管理,我委制定《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插班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高等学校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插班生招生等相关工作。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插班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插班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插班生管理,加强和规范上海高等学校插班生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插班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由市教委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校实施插班生计划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支出范围)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插班生培养方案研制、专业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条件改善、保障体系建设、学生培养等方面。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教委负责插班生的经费分配以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高校是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专项经费管理应当遵循“市级统筹,因素分配,自主评审,突出绩效”。

  第六条(因素分配) 市教委对专项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项目法管理”,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工作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

  (一)基础因素(60%),主要包括插班生实际招生人数等。

  (二)工作因素(10%),主要包括推进插班生招生工作情况等。

  (三)绩效因素(30%),主要是学校插班生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库建设、预算执行情况、目标实现程度等绩效情况。

  上述因素的相关数据主要通过有关统计资料和各类申报材料获得。市教委根据本市插班生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及项目进展等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因素和权重,其中插班生生均经费设定为1万元每生每年。

 第七条(预算评审) 高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专项经费额度,自行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后纳入学校预算项目库,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管理) 高校对于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实施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预算调整)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原程序执行。

  第十条(政府采购) 专项经费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支出限制)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项目所在单位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支出决算) 当年度结束,高校应当将专项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 高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配置。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 当年度结束,高校应当对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底前报送市教委。

  项目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插班生考试招生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涉及插班生的宣传工作、创新工作等。具体评价内容市教委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市教委根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执行缓慢或与建设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可以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经费的措施。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违规责任)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将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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