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市教委公布了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2007年度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上海考生计划约14万余人,比去年略有增加,录取率与去年基本持平。
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一)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二)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本市引进人才子女、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大小洋山职工子女、蓝印户口转为本市户籍);
(三)具有上海市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返沪考生;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有本市户籍的子女。
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一)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的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考生报考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二)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三)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省市籍生源应届和2006届毕业生(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
(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职、中专、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籍生源应届毕业生(有外省市籍生源毕业生的本市“三校”名单详见附件2);
(五)父母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六)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至少从高一年级起在沪借读的高中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七)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籍,至少从高一年级起在沪借读的高中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八)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的职工,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九)父母双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单位等在沪工作的职工,在沪借读的高中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十)梅山、大屯、鲁矿等上海小三线单位职工符合报考条件的子女;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本市2007年6月秋季统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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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
科目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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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
3+综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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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专科) |
3+综合 |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是在6门高中课程[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
2007年继续分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在上述6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6门课程中的1门,称为相关课程科目。文科考生可在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07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 “3+综合+1”的统一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综合”的统一考试。
5.根据本市高中“二期课改”的情况,2007年对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能力测试科目的命题,仍维持2006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对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科目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本市2007年国家统一高考录取办法与2006年一致,具体是:
1.“综合能力测试”科目原始分为150分,2007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照经市教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照经市教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7年继续试行应届高中毕业生由高中学校提供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供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参考的办法。
5.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2007年继续保持往年各项鼓励措施,同时继续实行对第一、二志愿报考外地高校的本市考生,市教育考试院在向外地高校投档时,各加20、10分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地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录取与否由招生高校决定。
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加分内容,与2006年一致。
“三校”毕业生在本市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的办法与2006年一致,具体是: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开设的应届“三校生”高考(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2.本市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适合应届“三校”毕业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外语设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选考的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选考的专业技能课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本市5月份“三校”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另行公布。
残疾人招生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任何普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招生章程
本市各招生高等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2007年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审核后,各高校应及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招生章程。
自主招生
2007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计划各为300人,招生办法由两所高校自行公布。此项改革旨在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
2007年,本市有11所高校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他们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震旦职业学院。11所高校招生计划约为5660人,各校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试行依法自主招生。未被上述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若已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其它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