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
2、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和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3、申诉人须提供的材料:①本人填写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此表可在上海教育网下载,网址:edu.sh.gov.cn); ②本人签名的“申诉申请书”;③与申诉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④学校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书。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5、受理地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大沽路100号。
6、受理时间:周三下午2:00~5:00;周四上午9: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