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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发布日期:2012-12-18 字体 [ 大 中 小 ]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7号)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其它年级按第七章二十八条(留级)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