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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发布日期:2012-12-18 字体 [ 大 中 小 ]
根据《关于本市普通高中在校生自费出国读书学籍处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1〕90号)规定,凡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生,经其监护人同意,中途自费出国读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凡经同意保留学籍的自费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原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