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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民办教育学生如何退费?

发布日期:2012-12-18 字体 [ ]

    根据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 2005〕029号)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原则上,按学期计算,上课时间不满三分之一,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