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索取号:AA4305003-2004-001             发布日期:2004-05-01字体 [ ]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具体如下
入学与注册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上海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升级与留级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转学与转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一)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报上海市教委备案;(二)学生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同意,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三)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所在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一年级与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休学、复学与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二)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即在学期间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一)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及格者;(二)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三)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四)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五)经医院确诊,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校对纪律处分应依照职权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毕业与结业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