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齐全的应、历届高中学生,采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与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每门满分100分,共计700分。每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其中“合格”计100分,“不合格”计50分。
2、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300分,包含三个模块:模块一:文化基础(150分);模块二:职业与心智(90分);模块三:专业基础(60分)。
3、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招生考试阅卷结束后,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将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总分,按招生计划的105%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
(2)录取总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3)第一院校志愿录取时,对录取总分达到最低录取资格线的考生,根据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依据考生的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第一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若计划尚有余额,则依次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非第一院校志愿录取时,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与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按模块一、模块三、模块二顺序依次比较单个模块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
(6)当线上考生所报专业均未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能调剂录取的予以退档;
(7)凡有缺考者一律不予录取。
(二)对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应、历届毕业生,采用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1、文化素质测试使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公共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每门满分50分,共计150分。每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其中“合格”计50分,“不合格”但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组织的补考“合格”计45分,“不合格”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组织的补考仍“不合格”或未参加补考计25分。
2、职业技能测试分别是:报考艺术类专业为本校单独命题的素描、色彩,每门满分50分,详见考试大纲;报考非艺术类专业为统一命题的素质技能测试,满分100分,包含信息科技、法律道德、时事政治、心智礼仪、团队管理、生涯规划6个方面的内容。
3、具体录取规则如下(按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分别进行录取):
(1)招生考试阅卷结束后,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将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总分,按招生计划的105%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
(2)录取总分=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3)第一院校志愿录取时,对录取总分达到最低录取资格线的考生,根据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依据考生的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第一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若计划尚有余额,则依次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非第一院校志愿录取时,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3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公共基础课等级性考试成绩(按A=100分、B=90分、C=75分、D=60分、E=40、无成绩=0的标准进行折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按数学、英语、语文顺序依次比较单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公共基础课等级性考试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
(6)当线上考生所报专业均未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能调剂录取的予以退档;
(7)凡有缺考者一律不予录取。
(三)对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全的应、历届高中生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应、历届毕业生,采用统一入学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1、统一入学测试,满分150分,包含艺术人文、数学基础、生活英语、科学常识4个方面的内容。
2、职业技能测试为统一命题的素质技能测试,满分100分,包含信息科技、法律道德、时事政治、心智礼仪、团队管理、生涯规划6个方面的内容。
3、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招生考试阅卷结束后,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将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总分,按招生计划的105%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
(2)录取总分=统一入学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3)第一院校志愿录取时,对录取总分达到最低录取资格线的考生,根据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依据考生的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第一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若计划尚有余额,则依次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非第一院校志愿录取时,按统一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优先录取统一入学测试成绩高的考生;
(6)当线上考生所报专业均未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能调剂录取的予以退档;
(7)凡有缺考者一律不予录取。
(四)退役士兵考生的考试录取办法,按照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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