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齐全的应、历届高中学生(即I类考生),采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即专业校考)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折算办法:每门成绩合格计100分,不合格计50分,满分700分。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专业总分合成分,满分300分。
2、非艺术类专业:合成总分 = 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 专业总分 x1.5
艺术类专业: 合成总分 = 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x45% + 专业总分 x1.5。
3、考生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合成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专业总分(即专业校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非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其第一院校志愿填报专业类别对口,且专业技能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按该生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分情况下,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一院校的专业技能成绩进行折合,按折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 对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的应、历届三校生(即III类考生),采用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1、文化素质测试试行使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公共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每门满分50分,共计150分。每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其中“合格”计50分,“不合格”但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合格”计45分,“不合格”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仍“不合格”或未参加补考计25分。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专业总分合成分,满分为100分。
2、非艺术类专业:合成总分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 专业总分 x0.5
艺术类专业: 合成总分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专业总分 x0.5
3、考生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合成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专业总分(即专业校考)成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再同分,则依次按该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对于非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其第一院校志愿填报专业类别对口,且专业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则依次按该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再同分,则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一院校的专业技能成绩进行折合,按折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 对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全的应、历届高中生(即II类考生)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全的应、历届三校生(即IV类考生),采用统一入学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其中:
1、统一入学测试成绩满分为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专业总分合成分,满分100分。
2、非艺术类专业:合成总分 = 统一入学测试成绩 +专业总分 x0.5。
艺术类专业:合成总分 = 统一入学测试成绩 + 专业总分 x0.5
3、考生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合成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职业技能测试(即专业校考)成绩、统一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对于非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其第一院校志愿填报专业类别对口,且专业技能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按该生自主招生统一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分情况下,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一院校的专业技能成绩进行折合,按折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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