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中医药大学中本贯通章程

发布日期:2018-01-30 字体 [ ]

一、学校全称
上海中医药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1200号
三、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中医药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中医药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我校2018年中本贯通本科阶段招生专业和计划为:
专业
招生人数
层次
学制
备注
护理学
不超过
42人
本科
4
 
无男女比例限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色盲色弱不能报考我校的中本贯通招生专业。
八、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九、选拔对象
本校中本贯通转段考试招生仅限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护理学中本贯通试点的中职阶段三年级学生报考。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1、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不能报考我校。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列出的色弱、色盲;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报考我校。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列出的考生视力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请慎重报考我校。
4、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含体检),凡不符合入学资格者(包括体检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5、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心理测试,对于心理测试异常的学生,必须在2周内到具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取消入学资格。拒绝做鉴定者,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十一、考试安排
1. 2018年5月(具体考试时间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为准),全市统一文化课考试(即“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文化课考试由“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语、数、外三门科目组成,每门100分,满分300分。
2. 5月5,技能水平测试技能水平测试由我校组织实施,满分300分。
3、技能水平测试包括理论考核100分,专项技能操作200分(含2项技能操作)。
具体内容详见我校招生网站公布的考试大纲。
十二、录取规则
1. 作为录取依据的转段考试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技能水平测试成绩。
2. 考生转段考试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转段资格线。
3. 转段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将不予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1)考生须完成中职阶段学业,成绩合格;
2)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3)考生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总分必须达到180分及以上。
4、对未达到文化考试录取控分线或技能测试合格线的学生不予录取(转段),所产生的计划余额将转入秋季招生计划。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费(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四、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我校中本贯通本科阶段转段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51322410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shutcm.edu.cn
招生办官网: http://ygzs.shutcm.edu.cn
咨询电话:021-51322028
十七、其他须知
1. 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招生网站( http://ygzs.shutcm.edu.cn),相关信息均通过本科招生网站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2.本章程中未尽事宜按上海市教委关于中本贯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