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6-02-17 字体 [ ]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国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教育文化交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资助体系,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奖学金资助体系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于资助来沪接受本科预科、本科、硕士、博士等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根据奖学金生学习层次、学科类别,分别设置A 类奖学金和B类奖学金,取消设立C类奖学金。A 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B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二)根据市政府与有关国家友好城市、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的留学资助。
(三)设立上海市优秀留学毕业生奖励金,对学业表现特别优秀的留学毕业生予以奖励。
二、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
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内容及标准,调整本市A类和B类留学生奖学金资助标准(具体见附件),并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上海市留学生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目标设立的特别奖学金项目,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协议约定执行。
需接受本科预科教育的奖学金生,其资助标准按照本科一类A奖标准执行。
上海市优秀留学毕业生奖励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留学生奖学金发放和监管机制
市教委每年结合高校外国留学生发展规模、学历生占比、绩效评价等因素给予高校专项补贴。高校根据奖学金管理需要,对获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发放与管理:
(一)学费由高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培养、管理以及组织或支付奖学金生开展文体、参观、联欢等活动,奖学金生免交学费。
(二)住宿费由高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宿舍的日常运转、管理和条件改善。按奖学金生管理规定,同意奖学金生自行安排住宿的,高校按照住宿费标准按月或季度发放给奖学金生。
(三)生活费由高校逐月定期发放给奖学金生。
(四)综合医疗保险费由高校按规定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奖学金生应按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校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未通过评审的,按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内部监管机制。留学生奖学金应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在年度结束或项目完成时向市教委提交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高校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所涉及相关开支内容和开支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A类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16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中涉及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开支内容和开支标准的不再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人/年
 
学生类型
学科分类
A   奖   标   准
B   奖   标  准
合计
学费
住宿费
生活费
综合医疗保险费
合计
学费
综合医疗保险费
本科生
一类
59200
20000
8400
30000
800
20800
20000
800
二类
62200
23000
8400
30000
800
23800
23000
800
三类
66200
27000
8400
30000
800
27800
27000
800
硕士研究生
一类
70200
25000
8400
36000
800
25800
25000
800
二类
74200
29000
8400
36000
800
29800
29000
800
三类
79200
34000
8400
36000
800
34800
34000
800
博士研究生
一类
87800
33000
12000
42000
800
33800
33000
800
二类
92800
38000
12000
42000
800
38800
38000
800
三类
99800
45000
12000
42000
800
45800
45000
800
   备注:一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 二类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三类包括:医学、艺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