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沪就学、交流。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高等院校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为加强留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留学生奖学金资金列入市级财政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基本原则)
留学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留学生奖学金种类)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分为 A 类奖学金、B 类奖学金和 C 类奖学金三类,每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资助。
A 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A 类奖学金获得者每学年可获得 4 万元人民币的奖学金额度,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中全额奖学金的现行标准, A 类奖学金主要资助内容: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按月发给奖学金获得者生活费,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11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1400 元。
B 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B 类奖学金获得者每学年可获得 2 万元人民币的奖学金额度,B类奖学金主要资助内容: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
C 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已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留学生。C 类奖学金获得者每学年可一次性获得 4000 元至8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资金用途)
留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分配给高校实施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市教委结合有关高校的外国留学生规模和其中学历生所占比例及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向本市相关高校下达 A、B、C 类奖学金的经费。
二、用于外国友好城市交流及落实本市与外国相关机构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的奖学金。根据上海市与外国友好城市交流需要及达成的有关教育合作协议,按照对等原则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向外国友好城市及外国相关机构提供奖学金名额,其奖励标准大体参照 A 类、B 类奖学金执行。
三、用于资助本市高校开展校际交流项目内的外国留学生、学者交流。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和留学生互派,促进本市高校学科建设和教育高地建设,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高校对外交流的需要,安排留学生奖学金重点资助高校间国际交流项目内的外国留学生、学者交流。
四、用于外国留学生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推动与留学生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作,优化本市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整体环境;加强在国外的招生宣传,提升教育国际影响力;加强高校留学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表彰;加强留学生教育的决策咨询研究等。
第六条(申请及使用程序)
一、向高校下达的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及使用程序。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的申请办法执行。
二、用于外国友好城市交流及落实本市与外国相关机构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的奖学金的申请及使用程序。
根据上海与外国友好城市的交流需要及达成的教育合作协议,按照对等原则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外办于每年初制定为外国友好城市交流及其他方面重要交流提供的奖学金计划,并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三、用于支持高校开展校际交流项目内的留学生、学者交流的奖学金的申请及使用程序。
鼓励本市高校与国外高校开展校际交流项目,奖励在这些项目中的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学者通过交流渠道来本市学习和研究。由有关高校根据与国外大学进行学生交流项目的实际需要向市教委提出申请。
四、用于发展留学生工作专项经费申请及使用程序
每年由市教委根据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资金拨付)
奖学金的发放,实行“一次核定、直接划拨、专款专用”的做法。经费由市教委直接划拨到各有关高校。
第八条(财务管理)
留学生奖学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实施接受留学生奖学金的单位应当在年度结束和项目完成时向市教委提交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
第九条(行政监督)
市教委、市财政局对留学生奖学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资金的投入,
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经费:
(一)申请情况严重失实。
(二)截留、挪用和侵占专项经费;
(三)根据阶段性评估结果,项目已不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