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27 字体 [ ]

        第一条(设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支持本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引导职业教育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和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职业院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支持内容)
        一、对职业院校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1、资助职业教育教学设施、实训设施的设备配备;
        2、资助职业教育的重点专业建设及课程教材改革。
        二、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
        1、职业院校骨干教师集中统一培训补贴;
        2、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紧缺人才培养的经费补贴;
        3、为职业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支付对职业院校评估、专项资金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结合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重点扶持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相关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的职业院校应是:办学方向正确、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量社会紧缺技能型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特别是在社会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
        三、项目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各级各类相关培训服务。
        四、项目建设规划应科学合理,建设资金落实。
        五、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对项目给予资助。
        一、对第四条第一款的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申请资助的职业院校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申报。
        二、对第四条第二款的项目由市教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
        第七条(申报内容)
        申报学校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人、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项目进度、资金预算(包括:行业及区县政府资助额度、学校自筹和申请市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等)、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教育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项目受理)
        市教委在受理申报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给予立项并确定资助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为每年一次,5月份受理申报,12月底前完成项目评议、审核、立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资金拨付)
        项目资助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法。项目启动后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资助资金。
        对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按经批准的项目预算落实相关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实行单独核算。
        二、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三、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按基建财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对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检查;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重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
        市教委、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的决定,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附则)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区县级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事宜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