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规划纲要》重点改革和发展项目的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十二五”时期重大教育改革和发展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使用管理)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组织实施,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教委负责编制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资产管理)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六条(项目管理)
设立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进行全面跟踪管理。
第二章 预 算 管 理
第七条(方案制订)
市教委根据本市《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重大改革和发展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十二五”期间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海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
第八条(项目申报)
市教委根据分年度工作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排序,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预算报经上海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九条(项目评审)
市教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估费用列入市教委部门预算。
第十条(项目报批)
对审核确定的支持项目,应当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结合实际,制订项目操作的具体方案,细化资金使用计划,并将操作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年末未执行的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四条(支出范围)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十项“教育综合改革重点试验项目”和十项“重点发展项目”。
(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上海开展的二十七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
以上两项简称“10+10+27”项目,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教育国际化建设、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建设、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市民终身教育、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教育等重点项目。
(三)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教育改革和发展项目。
(四)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费用。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建管理)
对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须经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并按本市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拨款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和区县财政。
第十九条(支出限制)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所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条(课题支出)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属于按课题制管理要求管理的项目资金,其支出管理可参照本市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责任)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违规责任)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督)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监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项目监督)
建立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评估结果、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报告制度,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教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配套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为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配套的自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配套制度制订)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规划纲要》重点发展项目,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分类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