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27 字体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沪质技监标〔2006〕394号,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推进本市高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高校安全保卫水平,市教委设立高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防建设")。为规范和加强上海高校技防建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按照《地方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学校技防建设,实现全面达标。技防建设规划应超前规划,总体布局,分步实施。市教委根据情况,每年确定若干重点推进项目,指导高校开展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市教委确定当年技防建设重点推进项目,高校制定本校当年的技防建设计划。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委书面申请技防建设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项目申请条件:
        (一)根据《地方标准》,完成强制性项目建设,积极开展推荐性项目建设;
        (二)按照市教委确定的重点推进项目,积极落实有关项目建设;
        (三)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以"有利于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有利于维护师生切身利益"为原则,积极开展个性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教委对高校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科学评级、合理评定"的原则,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每位专家各自完成评定后,进行集体评议,确定综合评定等级。评审结果经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高校技防建设资金以高校自身投入为主,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资助。专项资金来源于上海市地方财政教育事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高校技防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支持范围包括:
        (一)主要用于高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追加投入、功能开发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二)可部分用于与技防相关的高校保卫装备改善(如对讲系统、信息化办公设备等);
        (三)可部分用于安保技防工作人员技能培训。
        第十条  高校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技防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须用于高校当年的技防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开展计划建设项目的,最多可延期一年完成。需延期完成的,高校应在项目原建设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市教委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本单位运行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三条  高校应加强对技防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资金和配套经费到位、相应制度管理到位、专职人员配备到位。
        第十四条  高校应根据技防建设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技防建设的规划、设计、审核工作,落实和执行好预算,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高校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施工等环节的监管验收,聘请具有良好资质的公司参与学校技防系统建设,保证工程建设效果。
        第十六条  高校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跟踪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工程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高校应做好相关技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对技防操作人员的培训,建立人防、物防、技防联动机制,确保技防系统正常运行,发挥最大效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高校须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评估报告,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委。
        第十九条  市教委在年终对高校技防建设项目达标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高校对市教委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项目建设执行不力的情况,市教委将视情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追回已拨款项、终止下年度申请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订。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后勤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