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调整《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08〕4号)第四条款的内容,具体调整为“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原每生每年2,500元调整到3,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原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调整为在每生每年1,500-3,5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