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7 字体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本市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6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其他权重为10%(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办学层次、学校投入资助比例、生源结构、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本市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足额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办学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