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精神,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依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以及《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沪教委基〔2015〕3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自2017年起,上海大学将在上海市本科招生录取中逐步推行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特制定本使用办法。
二、基本原则
1.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特色
上海大学坚持“践行钱伟长教育思想,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公民意识、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突出本校特色,着力选拔和培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所需要的拔尖人才。
4.构建科学选才制度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学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科特长和学习兴趣等。
3.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等。
4.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学生的想象力、创新意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体验经历,创新与实践活动成果/作品等。
学校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不同招生项目类型的定位以及考生所报专业的特点,参考相应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面试情况,给予学生全面客观的评价。
四、使用范围与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春季考试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学校根据春季考试招生章程要求以及招生专业特点,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情况、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基础课程成绩、研究性课程、学科类、科技类、文体类奖励、中学特色指标信息等各项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均作为春季考试招生面试的重要参考依据。
2.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中的使用
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资格审核材料,考生勿需向学校提供其它材料。在校测面试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提供给面试专家组,作为面试测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定位及招生专业特点,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情况、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基础课程成绩、研究性课程、学科类、科技类、文体类奖励、中学特色指标信息等各项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均作为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资格审核、面试的主要参考信息。
3.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自主招生中的使用
学校根据自主招生试点工作要求,在资格审核以及校测面试阶段,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提供面试专家组,作为资格审核和校测面试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自主招生试点定位及招生专业特点,考生的专业兴趣、研究性学习经历与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学生学科类、科技类奖励(证书)、参加科技活动、取得创造发明、专利等反映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自主招生资格审核、面试的主要参考信息。
4.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使用
在普通高考录取环节,出现同分情况时,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五、相关说明
1.本办法经上海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官网和上海大学网站同时公布,并在上海大学招生章程中予以说明。
2.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