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12 字体 [ ]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精神,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依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等文件,结合本校特点,“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特制定本使用办法,并从2017年起在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二、基本原则

  1.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注重考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体现本校人才培养特色

  遵循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基本原则,突出学校特色,着力选拔和培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所需要的拔尖人才。

  4.构建科学选才制度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主要内容

  1. 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2. 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学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科特长和学习兴趣等。

  3. 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能力等。

  4.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学生的想象力、创新意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体验经历,创新与实践活动成果/作品等。

  结合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内容如下:

  (1)学生本人的自我介绍及对未来职业或专业兴趣情况;

  (2)在党团、班集体等组织里参与活动的情况;

  (3)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

  (4)在学校的学科成绩以及学科成绩的校内排位情况;

  (5)参与研究型课程学习的情况;

  (6)个人有关学科类、科技活动及体育、艺术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证书)、创造发明专利获得情况等;

  四、使用范围与使用方法

  1. 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春季考试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在春季考试招生中,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作为学校春季考试招生校测的参考依据。学校将根据当年春季考试招生政策和学校需要,对应参考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中有关内容,并在校测阶段,将综合素质纪实报告提供给校测面试评委作为参考依据。

  2.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使用

  在普通高考录取环节,学校在严格按照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将把上海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内容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重要参考。

  3. 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上海考生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报名审核参考材料。

  4.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其他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使用

  上海考生报名参加我校各类特殊类型招生或有关本科招生的各类活动中,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并将此报告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五、相关说明

  1. 本办法经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2. 本办法将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上海海事大学招生网站同时公布,并在上海海事大学招生章程中予以说明;

  3.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海事大学招生办公室。

 

                                上海海事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