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精神,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依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制定并公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46号)等文件,结合本校特点,自2017年起,上海海洋大学将在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特制定本使用办法。
二、基本原则
1.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体现本校人才培养特色
基于上海海洋大学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重点考察考生的品德修养、学习与认知能力、实践能力、创新潜质,着力选拔和培养符合本校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人才
4. 构建科学选才制度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学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科特长和学习兴趣等。
3.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等。
4.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学生的创新意识、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体验经历等。
结合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内容如下:
(1) 学生本人的专业兴趣和学科特长;
(2) 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
(3) 高中阶段基础型课程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4) 学生参加艺术活动和体育比赛及获奖(证书)等情况;
(5) 研究型课程学习的情况;
(6) 参加科技活动、取得创造发明及专利情况;
四、使用范围与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春季考试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在春季考试招生阶段,学校将根据当年招生政策要求,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报告内容作为校测的重要参考依据。
2.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上海考生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报名审核的参考材料。
3.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使用
在普通高考录取阶段,学校在严格按照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将把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作为进档后专业调剂录取的参考依据。
五、附加说明
1.本办法经上海海洋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官网和上海海洋大学网站同时公布。
2.本办法中涉及的使用方法将以本校春季招生章程(春招校测方案)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章程要求为准。
3.学校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人才选拔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考生及社会反映等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完善,循序渐进地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本科招生工作中的使用程度,确保人才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4.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