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精神,依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沪教委基〔2015〕30号)等文件,结合本校特点,自2017年起华东政法大学将在上海市本科招生录取中逐步推行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1.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注重考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综合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体现本校人才培养特色
华东政法大学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律人格的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高素质创新人才。学校将遵循本校人才培养特色,着力选拔和培养符合本校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特色人才。
4.构建科学选才制度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2. 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学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科特长和学习兴趣等。
3. 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能力等。
4.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学生的想象力、创新意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体验经历,创新与实践活动成果、作品等。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综合考察社会责任感、综合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给予学生全面的评价。
四、使用范围与使用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春季考试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对进入学校面试环节的考生,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在校测阶段,考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将作为校测面试的重要参考依据。
2.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使用
在秋季高考录取环节,学校在严格按照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录取的前提下,在遇到同分情况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在专业调剂环节,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重要依据。
3.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其他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使用
上海考生报名参加我校除春季考试招生、普通高考以外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五、相关说明
1. 本办法经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2. 本办法将在华东政法大学招生网予以公布,并在华东政法大学招生章程中予以说明。
3.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华东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