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12 字体 [ ]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精神,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依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以及《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结合本校特点,自2017年起,华东师范大学将在本科招生录取中逐步推行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特制定本使用办法。

二、基本原则

1.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特色

遵循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基本原则,突出学校特色,着力选拔和培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所需要的拔尖人才。

4.构建科学选才制度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学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科特长和学习兴趣等。

3.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等。

4.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学生的想象力、创新意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体验经历,创新与实践活动成果/作品等。 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的目的和要求,及是否符合学校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求,考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中如下有关内容:

(1)学生本人的自我介绍及对未来职业或专业兴趣情况;

(2)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

(3)在学校的学科成绩以及学科成绩的校内排位情况;

(4)参与研究型课程学习的情况;

(5)个人有关学科类、科技活动及体育、艺术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证书)、创造发明专利获得情况等;

(6)参与中学特色指标评价情况。

四、使用范围与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综合评价录取中的使用

对报考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作为学校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和校测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将根据当年综合评价招生政策要求,在资格初审阶段,主要查看考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在校测阶段,考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将作为校测面试的重要参考依据。

2.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自主招生中的使用

对报考自主招生的考生,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作为学校自主招生初审和校测的参考依据。学校将根据当年自主招生政策的报考条件要求,对应参考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中有关内容,作为评判考生是否能获得学校自主招生初审通过资格的依据。在校测阶段,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将提供给校测面试评委作为评价依据。

3.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使用

在普通高考录取环节,学校在严格按照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将把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内容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重要依据。

4.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其他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使用

上海考生报名参加我校各类特殊类型招生或有关本科招生的各类活动中,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并将此报告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五、附加说明

1.本办法经华东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官网和华东师范大学网站同时公布。

2.本办法中涉及的使用方法将以各特殊类型招生简章要求为准。

3.学校将循序渐进地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本科招生工作中的使用程度,及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考生及社会反映、人才选拔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等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完善,确保人才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正义性。

4.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