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三校生招生章程 |
一、院校全称 |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
二、就读校址 | 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800号 |
三、招生层次 | ■ 本科 □专科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 2021年我校三校生招生专业与计划为: 专 业 名 称 | 层次 | 学制 | 计划数 | 市场营销(金融营销方向) | 本科 | 四年 | 5 |
该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
八、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
九、选拔对象 |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11号)关于三校生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 志愿填报时间:考生于4月19日(星期一,9:00-22:00)-20日(星期二,9:00-16:00)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填报志愿。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
十一、测试办法 | (一)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 5月15日(星期六) 9:00 —11:30 语文 14:00—15:40 数学 5月16日(星期日) 9:00 —10:40 外语 (二) 职业技能测试 (1)考试时间:5月22日(星期六)(详见准考证) (2)考试地点:浦东新区上川路995号 (3)职业技能测试科目与时间:①市场营销基础知识及能力测试,测试时间:5月22日上午9:00—11:00②英语能力测试(阅读、翻译、写作),测试时间:5月22日下午13:00—15:00。 (4)职业技能测试形式:笔试 (5)未参加我校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将取消进入后续录取阶段的资格。 |
十二、录取规则 | (一)作为录取依据的总成绩由统一文化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组成,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满分30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 (二)考生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须首先达到2021年全市统一划定的三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只有统一文化考试上线考生才能依据我校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进行总成绩合成。我校将依据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同分录取规则:同分考生优先录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高的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依旧相同,则按统一文化考试的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 (四)我校仅招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5000元/年(沪价行(2000)120号) |
住宿费标准 | 1200元/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
十四、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学生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 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我校“三校生”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室监督。 举报电话:021--50218636、67705159 |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官网:www.lixin.edu.cn 招生办官网:http://zhaosheng.lixin.edu.cn 咨询电话:021--50218552 |
十七、其他须知 | (1)文化准考证下载:可于5月11日—16日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相关网站进行下载。 (2)职业技能准考证下载:职业技能考试前3日内,考生可到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招生办官网下载本人准考证(具体下载办法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告)。 (3)2021年三校生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lixin.edu.cn (4)考试防疫须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招生官网发布的《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2021年三校生考试考生防疫须知》。 (5)未尽事宜按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