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基〔2017〕12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予以公布(见附件)。除教育部及市教委另有文件通知的竞赛活动外,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竞赛项目(含无竞赛许可证、竞赛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竞赛项目),各区、各单位、各学校不得参与举办、宣传、动员和组织等活动。
各区、各单位、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非体育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3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6学年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证书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依据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70号)做好相关工作,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禁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应明确承诺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公办学校违反规定的,由所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民办学校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二、本市教育系统内各单位一律严禁举办全市或全区性小学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各区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举办全市或跨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各中小学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
三、本市教育系统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推荐和动员学生参加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竞赛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竞赛活动。本市教育系统内单位违反规定的,由所辖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四、各高等学校、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竞赛活动的培训场所或比赛场所。
五、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向基层学校、学生家长转嫁任何费用。确因竞赛需要组织的讲座、培训等活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本市将“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证书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依据”有关管理工作纳入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督导、招生工作检查等工作范围。
2017年本市将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开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非体育类)”专栏,介绍经市教委公布的有关市级学生竞赛活动情况。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以上要求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举报电话:23116647,邮箱:jwxf@shmec.gov.cn。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