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6学年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证书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依据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7-01-03

沪教委基[2016] 70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现就加强2016学年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证书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依据有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应明确承诺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公办学校违反规定的,由所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民办学校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二、本市教育系统内单位一律严禁举办全市或全区(县)性小学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各区县不得举办跨区县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各中小学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推荐和动员学生参加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竞赛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竞赛活动。本市教育系统相关单位违反规定的,由所辖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市、区县教育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小学校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竞赛活动的培训场所或比赛场所。

五、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向基层学校、学生家长转嫁任何费用。确因竞赛需要组织的讲座、培训等活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本市将“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证书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依据”有关管理工作纳入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督导、招生工作检查等工作范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对学校及相关人员违反以上要求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举报电话:23116647,邮箱:jwxf@shmec.gov.cn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