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基[1999] 72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及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现将教育部基教(1999)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小学竞赛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市多年来的实施情况,对《上海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办法(1995年4月修订)》再次作了修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我委特别重申以下规定:
1、市教委中小学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和归口部门在申报、审核、比赛、备案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竞赛归口部门要派员监督竞赛活动,保证竞赛公平、公正。
2、各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区县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本市所有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学校可在校内开展有利于素质教育导向的竞赛活动。
3、凡未经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和教师均不得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竞赛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4、各竞赛主办单位只有在取得竞赛活动许可证后,方可启动竞赛活动。各类竞赛一般不要跨学期跨年度。竞赛活动要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的导向功能,设置奖项和获奖人数从严控制,不宜太多。
5、从1999学年度起本市一律不再举办全市和全区(县)性小学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一律不再加分,不与初中和高中招生直接挂钩,竞赛成绩可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手册。高中阶段准许加分的竞赛项目及其获奖人数从严控制。
6、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每年以市教委文件形式发布一学年的经批准的竞赛活动项目及准予加分范围,加大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