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附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教育部 2017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