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 号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沪教委督【2017】20 号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青浦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及新时代教育督导改革,以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教师专业发展为宗旨,完善本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全覆盖、周期性的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幼儿园办园行为监测机制,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指导幼儿园遵循教育规律,践行先进办学理念,优化幼儿园管理,推进幼儿园特色发展,切实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原则
1.规范与引导相结合。要在引导幼儿园在关注规范办园行为,遵循教育规律,符合普及普惠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幼儿园结合时代发展特征、教育改革趋势和园本实际,形成办园特色。注重幼儿园按照发展规划有效实现自主发展的成效,关注幼儿园的努力和进步程度,引导每所幼儿园在原有基础上寻找新的生长点,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健康发展。
2.统筹与优化相结合。积极探索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与幼儿园办园等级评估工作有机整合机制,提高督导评估的监管效益。
3.科学与实效相结合。注重基于发展的问题导向、激发幼儿园发展的内生动力。通过督评双方的协商共建,帮助幼儿园掌握自我诊断的方法、技术和途径,探寻与破解幼儿园发展的核心问题和关键因素,增强幼儿园依法自主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二、评估内容
(一)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指标》,对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五个方面,开展保底的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详见附件 1《青浦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
(二) 依据《上海市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指导意见》,对幼儿园的园务治理、保育教育、安全卫生、资源配置、办园成效等五大方面开展督导评估(详见附件 2《青浦区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指标》)。
三、对象及任务
(一)对象:本区所有各级各类幼儿园开展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发展性督导评价。
(二)任务:到 2025 年底前全部完成(详见附件 3:区“十四五”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与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安排表)。
四、评估指标
(一) 依据教育部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结合青浦实际,制定《青浦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
(二)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指导意见》,制定《青浦区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指标》。
五、评估实施
本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其主要过程包括:
(一)统筹安排。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区内幼儿园在十三五期间接受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情况及幼儿园等级验收情况,统筹安排各幼儿园接受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发展性督导评价的日期,并提前 1 个月通知到幼儿园。
(二)幼儿园自评。各幼儿园要成立由园长任组长的自评小组。幼儿园根据督导通知书要求,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结合现有的办学实绩和素材资料,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并完成自评报告。幼儿园必须在教育督导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之前,将相关自评报告、自评表递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评估验收。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专家组对幼儿园开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听(观)课、查阅资料、师生访谈以及问卷调查、分析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程序包括:
(1)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综合督导评估前一个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2)督导评估专家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督导评估,时间为一天。
(3)督导评估专家组对督导的评估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和信息处理,结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评估信息进行汇总, 形成督导意见书。
(4)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发出督导意 见书。
(5)被督导单位在收到督导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并在 30 日 内将改进情况或者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6)被督导单位的办园水 平等级,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发展性督导结果的基础上作出评价,提交区人民 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并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文公布。
(四)表彰命名。对经评估达到办园水平相应等级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命名并授予铜牌。
六、办园水平的等级设定及限制标准
本次办园水平督导评估的等级设定为:不合格、合格、规范、优质规范、示范、优质示范。对应等第和分值见下表:
七、评估结果的运用
在科学、客观评估的基础上,要充分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发挥评估的导向和激励功能。
1.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将评估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区托幼办,提出改进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评估结果作为区教育局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幼儿园工作的依据。
3.评估结果作为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奖惩幼儿园,对园长考核、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
八、评估奖励
对于在本次办园水平综合督导评估中,获得优质规范、示范、优质示范等级的幼儿园给予绩效奖励。
区优质规范:人均奖励 1000 元
区示范:人均奖励 1250 元
区优质示范:人均奖励 1500 元
备注:共享不超过奖励总额 80%,剩余部分用于奖励对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