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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上海市人民政府已将本市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统一标志和规范管理工作列为2007年实事项目之一,为把此项实事做实、做好,不断完善校车管理工作,欢迎学生、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为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各抒已见。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7〕6号)本期主持:
上海市教委青少年保护工作处处长 杨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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