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校(2023-2027年)评估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AA4313009-2023-002             发布日期:2023-06-20字体 [ ]

沪教委德〔2023〕18号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部、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学校家庭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引导学校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促进学生健康全面成长,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教基〔2022〕7号)、《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妇字〔202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7〕7号)、《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标准》(沪教委德〔2022〕6号)等要求,市教委决定开展新一轮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校(2023-2027年)(以下简称“示范校”)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遴选一批在家庭教育工作领域成效显著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校,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引导全市重视和支持家庭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家庭教育工作评价经验,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质量保障机制。

二、评估对象与周期

评估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

评估周期为2023-2027年,2025年开展中期抽查复验。

三、评估程序

示范校评估工作由市教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以下简称“市评估院”)组织实施,具体评估工作通知由市评估院另行下发。评估程序如下:

1.学校自评申报

符合评估条件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自愿申报。申报学校要认真对照《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校评估指标》(附件1)进行自评自查,根据评估指标自评打分、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区教育局和相关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各区教育局和相关上级主管单位初评推荐

各区教育局和相关上级主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评估指标对申报学校进行初评推荐,并填写《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校推荐表》(附件2)。

各区教育局推荐的中小学(幼儿园)数不超过本区中小学(幼儿园)总数的20%,原则上各区推荐的各学段学校数不超过本区该学段学校总数的20%(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放在初中段,完全中学一般放在高中段)。拟申报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本区拟申报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统一初评推荐。各区推荐的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数不超过本区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20%,比例不足1所的可按1所申报。非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排序上报。非区属学校推荐不占区属学校推荐名额。

各区教育局要对推荐的所有学校进行统一公示。各区中小学总数、幼儿园总数、中等职业学校总数以市教委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

3.市级评估认定

市评估院组织专家组,依据评估指标,对各区推荐的学校进行评估。通过问卷调查、材料评审、现场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形成专家组综合评估意见和结果。

4.命名授牌

通过市级评估认定的学校名单将在市教委网站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委正式命名“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校(2023-2027年)”并授牌。

四、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明确任务

各有关部门应成立学校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评估工作的目的和要求,逐步完善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示范校初评推荐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注重过程,加强指导

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宣传,明确示范校评估在提高学校家庭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及发挥协同育人功能方面的重要作用,激发各学校争创示范校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学校负责人及教师专题培训,加强评估过程指导。

3.示范引领,加强辐射

争创示范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特色品牌。同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向区域内外进行辐射,形成良好的示范引领效应。

 

附件:1.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校评估指标(2023-2027年)

2.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校(2023-2027年)推荐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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