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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211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5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各类学校”)的依法监督、分类指导,促进管办评分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现就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目的

1.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2.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的根本任务是监督、指导学校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指导思想

1.坚持依法监督。要按照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要求,改革教育督导方式,促进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提升学校规范办学的水平。

2.注重分类指导。要遵循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律,采用多种方式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要坚持监督、指导并重,为学校发展提供服务,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

3.促进多方参与。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教育治理要求的教育督导组织体系,建立完善社会参与学校评估制度。实施教育督导,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学校办学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

4.保障自主办学。要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政府和学校关系,保障学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自主办学。实施教育督导,要有利于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三、督导对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实施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层次和类型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以及实施继续教育及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其中,包含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四、督导内容

1.教育督导内容要与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一致,尊重各级各类学校发展的差异性。依据办学体制,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内容应分别确定。

2.对基础教育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办学与民主管理,课程改革及素质教育实施效果,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学校与家庭、社区合作及资源共享,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方向与培养目标,领导体制与民主管理,财政性教育经费配置及使用,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实现情况,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能力,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4.对职业院校实施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方向与发展定位,学校管理制度,办学条件及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师资配备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校内外实训基地等公共资源建设与使用,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5.对继续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性教育经费配置及使用,规范招生、收费的情况,教学管理制度与运行,培养、培训目标实现情况,服务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6.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和业务培训,设施、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活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内容、方式的多样性,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7.对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督导,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工等任职资质,规范资产与财务管理、招生、收费,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督导方式

1.实施分类督导。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人才培养、教育质量等情况,以及重大政策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实施教育督导。

对基础教育学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主要采用政府教育督导和学校年度自评相结合的教育督导方式。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继续教育机构,主要采用学校自我评估、政府教育督导、社会评估监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方式。

2.加强部门协同。建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级各类学校督导的制度,为创造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和社会氛围提供有力保障。

教育督导部门应依据规定职责范围,将学校督导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督导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3.支持社会参与。教育督导部门要为家长和社会公众参与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督导提供保障条件。其中,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邀请用人单位代表、行业协会、企业参与,充分听取各方对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

教育督导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研究机构、评估机构及社会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状况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测。

4.督导执法联动。针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的问题,探索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等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受教育者、家长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息举报平台,举报各级各类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举报平台获取的违规办学信息,纳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监管范围。

六、督导实施

1.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分别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内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工作。教育督导部门对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实施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评估、监测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规范引导。

2.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本地区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规划。

3.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标准,组织专家对各级各类学校督导方案进行审核,并负责对外发布。

4.教育督导部门建立委托管理制度,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评估机构及社会组织,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学校相关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5.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专家和行业企业代表等参与教育督导工作。同时加强督学的专业培训,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

6.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建立相关督导标准、方案、程序等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接受教师、学生、社会各界对教育督导过程的监督。

七、督导结果运用

1.市或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或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的报告,应向社会公布。

2.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应在自我评估基础上,向社会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作为政府实施教育督导以及有关机构开展院校评估和专业评估的重要参考。

3.相关部门应当将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督导工作完成后,学校要对教育督导意见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进行整改,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4.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结果,作为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并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中发现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问题,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及时整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5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