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3-10-10 来源:财会制度 字体 [ ]

沪教委财〔2003〕99号

2003年10月10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经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本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包括公办、转制、民办中小学,企业集团所办学校,中外合作学校以及中职、中专、中技学校等)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捐赠资金及实物,适用本暂行规定。

三、捐资助学要依法规范进行,捐赠应自愿无偿,捐赠资金、物品应是捐赠者具有支配权的合法财产,接受捐赠的中小学校使用捐赠资金、物品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四、捐赠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五、接受捐赠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捐赠者和接受捐赠单位签定捐赠协议,确认捐赠和接受捐赠的有关事项,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捐赠者根据捐赠协议将捐赠资金归口划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捐赠协议资金拨付到接受捐赠单位。捐赠物品的接受单位将所收到物品的名称、数量、折合价格等造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入账。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捐赠者给予《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及捐赠证书,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报区(县)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拟对捐赠者公开表彰的,要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六、受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的内容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或物品,不得随意挪用捐赠资金和物品,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捐赠资金和物品用途的,要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受赠单位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或物品情况的监督。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的专项核算,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

对接受捐赠的单位,不得减少法定的拨款。

八、捐资助学是崇高的公益活动,不论是捐赠者还是收赠单位都必须严格依法按规定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本暂行规定同样适用于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

十、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二○○三年十月八日

捐赠协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