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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章程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7 来源:上海民办教育 字体 [ ]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上海市关于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推进各民办高等学校以章程为载体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促进各校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特编制《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章程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印发各校,供各校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时参考使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要点》共包括两类内容:

1. 带“★”标记的内容,应当在学校章程中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纳入章程,且有其他约束性、禁止性规定或者描述性规定的关键内容与重要内容;

2. 不带“★”标记的内容,建议在学校章程中规定,主要包括虽没有规定明确要求纳入章程,但法律法规有相关约束性、禁止性规定或描述性规定,或与学校办学密切相关的规范性内容。

二、各校制定、修订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现行章程的规定,参考上述说明和《要点》的内容拟订条款;也可以以《要点》为基础,增加、减少、重新制定相关条款,或调整各条款的结构与顺序。

修订后的章程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同意),然后报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一致。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章程要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章程要点

 

【使用说明】

1. 带“★”标记的内容,应当在学校章程中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纳入章程,且有其他约束性、禁止性规定或者描述性规定的关键内容与重要内容;

2. 不带“★”标记的内容,建议在学校章程中规定,主要包括虽没有规定明确要求纳入章程,但法律法规有相关约束性、禁止性规定或描述性规定,或与学校办学密切相关的规范性内容;

3. 本《要点》所载“参考文本”供学校参考,各校可基于本说明1与2,增加、减少、重新制定相关条款,或调整各条款的结构与顺序等,以制定符合办学实际、彰显学校特色的大学章程。

 

章节

主要内容

参考文本

一、基本信息

★总则

【】条(总则)

为依法规范上海******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

第【】条(名称)

学校的名称是:【(注:规范的中文全称)】;

学校的曾用名是:【(注:若有则填写,无则删除。有多个的可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学校的英文名称是:【(注:英文校名应准确、规范,与中文名称的含义一致)】。

★学校住所、办学地址

第【】条(校址)

学校的住所是【(注:填写法人登记地址,应当与办学许可证所载的第一个地址一致)】。

学校的办学地址是【(注:与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地址一致)】。

★经费性质、非营利性、活动领域(教育)、法人类型

第【】条(性质)

学校是由【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于【】年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姓名/名称、投入资产的种类及数额

第【】条(举办者历史沿革)

学校于【】年正式设立时,经【】审批同意的举办者为【】;于【】年经【】审批同意,举办者为【】……

(注:根据学校举办者的实际情况如实表述。

 

第【】条(举办者出资情况)

学校的举办者是:【】(住所地【】),出资/捐赠【】万元,其中货币【】万元、实物【】万元、无形资产【】万元。

(注:相关金额应根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确定;捐赠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协议需经公证)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第【】条(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举办者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按本章程的规定推荐代表作为学校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办学公益性

第【】条(办学公益性)

学校的举办者坚持教育公益性及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其中出资人/捐赠人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等

第【】条(办学宗旨)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注:其他办学宗旨由学校决策机构讨论确定)

★规模:在校生规模

第【】条(办学规模)

在校生总规模以行业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层次:主要办学层次、经批准举办的其他办学层次

第【】条(办学层次)

学校的主要办学层次为【本科/高等专科】教育,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举办其他层次的各类教育。

★教育形式及其相应的性质、目的、要求

第【】条(办学形式与范围)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高等职业】教育,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举办其他形式的各类教育。

★管理机关

第【】条(管理机关)

学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学校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法人治理结构

★决策机构的形式

第【】条(决策机构的构成)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由【】人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人、中共党组织代表【】人、【(其他)__人】。

【董事会/理事会式】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副理事长】  【】人。【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注:决策机构成员应不少于五人,其中举办者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及人员构成

第【】条(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为: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董事长/理事长】与【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由【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上述人选及其在【董事会/理事会】中的职务由学校在任【董事会/理事会】讨论拟订,并于30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注:也可规定董事会/理事会中相关人员的职务由新的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决策机构的任期

第【】条(决策机构的任期)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的职权

第【】条(决策机构的职权)

【董事会/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与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理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理事会秘书等其他内容,由学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条(董事长/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学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条(决策机构会议的召开情形)

董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注:一般不少于两次)】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注:其他情形,由学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条(决策机构会议的召集)

会议由【董事长/理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董事长/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时,如【董事长/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或不委托【副董事长/副理事长】召集会议的,由提议召开会议的成员推选召集人,并由该召集人主持会议。

会议召开前【】日,应由】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条(决策机构决定的作出)

会议讨论的事项中属学校重大事项的,应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长/理事长】决定是否通过。

会议决定应形成书面决议,由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条(学校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七)决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理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理事会秘书、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等其他内容,由学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九)【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条(决策机构会议材料存档)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董事会/理事会】秘书汇总整理、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讨论结果等内容。

★校长的聘任

第【】条(校长的聘任)

学校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与副校长由【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校长与副校长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学校校长与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其他副校长可适当放宽: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与学校关键管理岗位人员不具有近亲属关系。

(注:独立学院校长应由母体高校优先推荐。)

★校长的职权

第【】条(校长的职权)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法定代表人

第【】条(法定代表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其他管理机构/内部机构

第【】条(内部机构)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注:内部组织机构如校长办公室、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等教学部门)】,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监事会的组成

第【】条(监事会的组成)

学校设立监事会,由【(注:监事人数应不少于3人,含召集人1人)】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单位】分别推选代表,其中举办者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说明:本“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系参照“现代大学制度”关于建设科学、民主、制衡的大学治理结构的精神、借鉴《公司法》相关监督的立法精神创设,供学校参考,建议学校根据本校情况设置相应的监督机构,如:

- 监事会(如本版块所载)/监事;

- (外部)独立董事;

- 督导专员纳入决策或监督机构等。)

监事会职权

第【】条(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理事会】、校长与副校长、学校内部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校长与副校长、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

(三)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监事会决议

第【】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的意见,监事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职权。

★亲属回避

第【】条(亲属回避)

学校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校长、副校长、监事会成员及学校财务、人事、各【院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间应不具有近亲属关系。

★党组织建设的原则和形式

第【】条(党组织)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组织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党组织的职权

第【】条(党组织的职权)

党组织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长与副校长、各级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就人员遴选及聘用等重大人事制度环节充分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内部群众组织

第【】条(内部群众组织)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校友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条(团组织)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符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XX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等规章制度,每【3年或5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条(工会)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公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条(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条(妇女联合会)

学校妇女联合会是学校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代表、捍卫妇女权利。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学校妇女联合会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三、教育与教学

★学术委员会

第【】条(学术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XX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注:本条适用于本科层次的学校,专科层次学校可予参照。)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制定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受理学生对相应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注:本条适用于本科层次的学校。)

★主要学科门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原则、程序

第【】条(学科与专业)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设置学科门类,【(注:载明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等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贯彻“需学研产”一体化方针,围绕社会和市场的人才需求,开展学科建设及教学与科研,为社会提供适用人才和可转化为社会产品的教学与科研成果。

★质量保障的原则及制度

(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第【】条(质量保障体系)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教学管理规范。采用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与管理教学,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注:可根据本校实际展开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

四、教职工与受教育者

★教师的聘用及其权利义务

第【】条(教师的聘用)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条(教师待遇)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

★教师发展

第【】条(教师发展)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培训上岗”原则,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学校鼓励教师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创造性地选择最佳方法组织教学活动;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对教改成果、教学效果、科学研究成绩显著者,学校给予奖励。

★学籍管理

第【】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第【】条(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学生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学生毕业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学校择优推荐。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积极开辟毕业生就业渠道。

学校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鼓励和指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权益保障

第【】条(权益保障)

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可依法提起申诉。学校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安全保卫

第【】条(安全保卫)

学校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五、资产与财务

★资产/经费来源及属性

第【】条(开办资金)

学校开办资金为【】万元,来源及性质如下:

(一)【举办者1】出资/捐赠【(注:与“举办者”部分的表述保持一致)】;

(二)【捐赠者1】捐赠【捐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万元,其中货币【】万元、实物【(注:评估确定价值)】万元、无形资产【(注:评估确定价值)】万元;

(三)学校办学积累转增开办资金【(注:经验资/审计确定)】万元。

注:本条所称“开办资金”,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法人财产权

第【】条(法人财产权)

学校资产由举办者出资、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杂费的制定和公示

第【】条(学杂费的制定和公示)

学校依法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好公示公告工作。

★财务管理

第【】条(财务管理)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予分配。

★会计核算

第【】条(会计核算)

学校执行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资产登记

第【】条(资产登记)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分别登记建账,并存入相应银行账户。

★审计监督

第【】条(审计监督)

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六、终止

★终止的情形

第【】条(终止的情形)

学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终止:

(一)【(注:自行终止的情形,由学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安置与清算

第【】条(安置与清算)

学校终止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条(自行终止的清算规则)

学校自行终止时,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管理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财产的处理

第【】条(财产的处理)

学校按照受教育者学杂费等费用、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其他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继续用于社会公益教育事业。

★注销登记

第【】条(注销登记)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行业主管部门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七、章程的修改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条(章程的修订)

本章程修改属于学校重大事项,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按照【董事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修改意见。

章程修改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章程的核准与监督

第【】条(章程的效力)

本章程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