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高〔2007〕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

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上海高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技术、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我委决定,在继续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05〕41号)的基础上,对上海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总量、建设范围、建设方式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10年,在上海高校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60个左右的上海市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从中择优向教育部推荐若干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与上海高校学科门类布局相匹配和学校类型与层次分布合理的三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

二、建设范围

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范围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等主要学科领域,包括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等不同类别的实验教学中心。

三、分布原则

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统筹考虑不同类别实验教学中心、不同类型与层次学校的布局结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一般应为覆盖专业较广、学生受益面较大的校、院级实验教学平台。专业实验教学中心重点考虑与国家经济建设和上海城市发展紧密相关的专业与学科实验室。

四、建设方式

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采取学校先行建设、自主申请立项,我委组织专家评审、核准立项、评估验收等方式进行。2007年至2009年,我委将按年度共组织3次评审,产生上海市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并从中择优向教育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2010年,我委将对市级建设单位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者将授予上海市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五、申报要求

各高校可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05〕41号)要求申报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方式仍按该文件执行。

六、资助经费

我委将对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助部分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其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研究开发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开展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现代实验教学管理机制,使其为上海和全国高等学校提供共享成果,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建成的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有关高校在每年的预算内要安排日常运行经费,建立新的管理机制,提高运行、开放、共享能力。

七、为加强对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统筹,请各高校在2007年5月31日之前,将《上海市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申报意向表》(附件1)报送我委高等教育处。联系人:沙正建;联系电话:23116729。

八、关于2007年上海市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申报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重要意义,以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契机,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队伍素质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加快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

 

附件:1.上海市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申报意向表

      2.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教高〔2007〕10号)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申报意向表

序号

学科门类

申报意向

申报年度

实验教学中心名称、类别

1

物理类

 

 

2

化学、化工类

 

 

3

生物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

 

 

4

电子、电气信息类

 

 

5

机械类

 

 

6

力学类

 

 

7

计算机类

 

 

8

土建类(含土建、水利及测绘)

 

 

9

材料类

 

 

10

环境类

 

 

11

地学类(含地理、地质、大气、海洋)

 

 

12

轻工纺织食品类

 

 

13

能源动力类

 

 

14

资源勘探类(主要指地、矿、油的勘探)

 

 

15

交通运输类

 

 

16

航空航天类

 

 

17

植物类

 

 

18

动物类

 

 

19

水产类

 

 

20

农林工程类

 

 

21

临床技能类

 

 

22

医学基础类

 

 

23

中医类

 

 

24

公共卫生类

 

 

25

药学类

 

 

26

经济管理类

 

 

27

法学类

 

 

28

传媒类

 

 

29

艺术类

 

 

30

考古类

 

 

31

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

 

 

32

文科综合类

 

 

33

其它类

 

 

         类别: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1);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2);专业实验教学中心(3);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4)

 

附件2: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教高〔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的精神,推进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技术、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我部决定在《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划布局,对建设总量、建设范围、建设方式等进行调整,继续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评审工作,至2010年重点建设500个左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构建学科和实验教学中心类型齐全、区域和学校类型分布合理的实验教学示范体系。为做好2007年至2010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范围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等主要学科领域,包括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等不同类型的实验教学中心。

  二、分布原则。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统筹考虑不同类型实验教学中心、不同类型学校、不同地区的布局。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一般应为覆盖专业较广、学生受益面较大的校、院级实验教学平台。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急需的若干专业,如:信息、生物、材料、环境、能源、资源、农业、航空航天、交通运输等方面,建设与学科前沿技术和行业产业最新技术紧密结合的创新性专业教学实验室,引导专业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模式的创新,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部委所属院校和地方所属院校比例原则上为1:1左右,并逐步覆盖全国各个地区。

  三、建设方式。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工作的总体部署,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采取申报评审、建设改革、评估验收的方式进行。由学校先行建设、自主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并对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验收。从2007年至2009年,我部按年度分三批组织评审,产生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2010年对全部建设单位进行评估验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四、申报要求。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中建设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其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方式仍按该文件执行。

  五、资助经费。每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助50万元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其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研究开发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开展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现代实验教学管理机制,为全国高等学校提供共享成果,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获得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资格的先行拨付部分经费,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经费。

  为保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分年度分类别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指导性规划(见附件),供申报单位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好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制定相关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调动广大高等学校和教师积极性,建设形成分级分类分布合理的实验教学示范体系。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意义,以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契机,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队伍素质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加快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

附件: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指导性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指导性规划

 

序号

实验教学中心

类别

评审数量

总量

2005~2006年已评

2007~2009年待评

2010年

小计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合计

500

84

416

140

140

136

 

 

 

 

 

 

 

 

 

 

 

 

 

 

 

 

 

 

 

 

验收

 

 

 

 

 

 

 

 

 

 

 

 

 

1

物理类

30

11

19

11

8

 

2

化学、化工类

36

14

22

12

10

 

3

生物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

30

11

19

11

8

 

4

电子、电气信息类

40

14

26

13

13

 

5

机械类

20

6

14

8

6

 

6

力学类

15

7

8

8

 

 

7

计算机类

10

1

9

9

 

 

8

土建类(含土建、水利及测绘)

16

0

16

 

6

10

9

材料类

12

0

12

6

6

 

10

环境类

12

0

12

 

6

6

11

地学类(含地理、地质、大气、海洋)

10

0

10

5

5

 

12

轻工纺织食品类

10

0

10

 

 

10

13

能源动力类

6

0

6

 

 

6

14

资源勘探类(主要指地、矿、油的勘探)

6

0

6

 

 

6

15

交通运输类

6

0

6

 

 

6

16

航空航天类

5

0

5

 

 

5

17

植物类

15

0

15

8

7

 

18

动物类

10

0

10

5

5

 

19

水产类

6

0

6

 

 

6

 

 

 

 

 

验收

 

 

 

 

 

 

 

20

农林工程类

6

0

6

 

 

6

21

临床技能类

18

0

18

 

7

11

22

医学基础类

16

4

12

6

6

 

23

中医类

10

2

8

 

 

8

24

公共卫生类

6

0

6

 

 

6

25

药学类

6

0

6

6

 

 

26

经济管理类

28

2

26

13

13

 

27

法学类

10

0

10

 

5

5

28

传媒类

16

1

15

8

7

 

29

艺术类

18

0

18

 

7

11

30

考古类

4

0

4

 

 

4

31

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

32

11

21

11

10

 

32

文科综合类

10

0

10

 

5

5

33

其它类

25

0

25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