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06〕5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教育发展

“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的发展战略,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本市教育的改革发展与现代化建设,从2005年开始,本市启动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十大行动计划”是指基础教育现代化行动计划、教学改革深化行动计划、民办教育促进行动计划、职业教育发展行动计划、产学研推进行动计划、高校教学改革深化行动计划、人才高地构建行动计划、政府职能规范行动计划、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终身教育体系构建行动计划。

为了更好地实施“十大行动计划”,本市设立“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是指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实施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而安排的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现制定《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专项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的发展战略,落实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加强对“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十大行动计划”相关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大行动计划”是指基础教育现代化行动计划、教学改革深化行动计划、民办教育促进行动计划、职业教育发展行动计划、产学研推进行动计划、高校教学改革深化行动计划、人才高地构建行动计划、政府职能规范行动计划、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终身教育体系构建行动计划。“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是指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实施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而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四条“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入选“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的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的审批。

(二)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专项经费年度决算及总决算的审核。

(三)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必要时,按规定编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负责项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上报项目的结审报告及中期执行报告。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与预算管理

 

第七条 凡入选“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列为本专项经费立项项目,其承担单位即为专项经费的立项单位。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执行预算,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并最终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项目的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经费报批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使用计划确保专项经费年度如期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配套经费纳入项目专项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不能按申报预算严格执行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有权中止对其项目专项经费的拨款,及对已拨的项目专项经费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项目以会计年度为会计核算期,年终时,市教委所属部门预算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实际开支,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题时上报项目结审报告;必要时项目以会计年度为核算期,上报项目中期执行报告。

第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存续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项目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执行预算。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与审核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进行清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账目清理与资产清查,并编制清理清查报告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核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批准的执行预算额度,按项目进展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必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和安排其他无关的开支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以正式批准的项目为核算对象,并按规定的开支内容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专项经费。

 

第五章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专项经费可用于包括教师师资队伍建设、图书资料购置、设备购置与维修、业务支出(含专家咨询、调查研究、参加会议、著作印刷出版、软件开发、评估、成果鉴定等)等方面的开支。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中可安排不超过年度执行预算5%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在编制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费用,如因设施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经批准后,按基建财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除特别批准外,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和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的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资产可按规定经清理后予以审批核销。

(二)核销范围和程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因管理不当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专项经费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在对项目进行成果验收评估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实时跟踪了解,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所承担项目的所有开支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