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发〔2007〕3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

行动计划〉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2008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各区县幼儿园园舍建设工程的实施,切实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经过对各区县的广泛调研,及征询相关区县意见后,拟定了《<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加快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

 

附件:《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2008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推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完成《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到全市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均衡,现就做好《行动计划》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园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依据

(一)《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2008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9月28日印发,文号为沪府办发〔2006〕30号)

(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1988年7月14日印发,文号为〔1988〕教基字108号)

(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05年5月20日印发,文号为沪建建〔2005〕303号)

(四)《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2月22日印发,文号为沪府发〔2006〕2号)

(五)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06年3月3日印发,文号为沪建交〔2006〕131号)

二、实施总目标

  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合理布局优化教育资源,普遍改善本市幼儿园的办学条件,缓解幼儿入园矛盾,基本满足市民对学前教育多样化和资源均衡的需求。

三、实施期限和范围

(一)实施期限:2006学年至2008学年

(二)实施范围:全市各类幼儿园。

四、达标任务

(一)80%以上的幼儿园园舍基本达标。

1.生均园舍建筑面积达到教育部颁“1988建设标准”或上海市颁“2005建设标准”规定的指标。

2.户外活动场地生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外环线以内不小于1平方米)。

3.每班幼儿平均人数控制在班均30人以内。

(二)其余20%以下的幼儿园(按设点布局必须保留,但无条件达标)的活动室基本达标。

1.幼儿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2.户外活动场地生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

3.每班幼儿平均人数控制在班均30人以内。

(三)普遍改善幼儿园的园舍内外环境。

1.园舍室内建筑内装修应符合上海市颁“2005建设标准”。

2.园舍建筑外装修应根据儿童情趣、特点进行修缮。

3.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等园内环境应因地制宜进行整修。

五、达标措施

根据《行动计划》园中舍建设的目标要求,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参照下面措施制订具体规划目标和达标方案。

(一)薄弱幼儿园或设点布局不合理的应调整撤点。

(二)根据现有校舍条件,合理调整压缩规模或减少班额,扩大生均面积。

(三)邻近的托儿所、幼儿园合并(一体化)或教学点资源整合。

(四)利用原有其他教育资源,调整改建成幼儿园。

(五)对照标准,原地扩建园舍用房或扩征周边土地扩建园舍。

(六)原基地无法达标,置换或易地搬迁新建。

(七)按照区域规划, 改扩建的幼儿园园舍参照上海市颁“2005建设标准建造,新建的幼儿园园舍按照上海市颁2005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

六、工作职责及机构

(一)市教委建立由发展规划处、基础教育处、财务处及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园舍建设工作小组,对全市园舍建设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查,具体工作由教育基建管理中心负责。

(二)各区县教育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园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对园舍建设工作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七、工作步骤与安排

(一)调研准备阶段

2007年1月至3月,各区县教育部门对本区县幼儿园现状进行梳理、调研、分析,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园舍建设措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具体工作要求:

1.调研分析,进一步摸清幼儿园基本情况。对幼儿园的园舍、规模、在园人数、生均指标、达标等基本情况要建立“一园一档”,并进行实地核查。

2.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按措施制订分类达标方案。结合本地区人口规划、新农村“1966”城镇体系规划、三年适龄儿童数、入园率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本区县幼儿园的设点布局,统筹调整教育资源,优化园舍建设措施方案。

3.做好园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测算和经费筹措工作,落实方案实施条件,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7年至2008年,各区县根据制定的《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实施园舍建设项目分年度建设任务。

期间,市教委对各区县园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和阶段目标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稳步推进《行动计划》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

2009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区县对园舍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区县园舍建设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八、经费筹措

    根据基础教育分级管理体制,各区县及乡镇要多渠道筹措经费,并从市、区财政经费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和幼儿园园舍建设。市教委每年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专项资金,3年3亿元;同时在各区县安排的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安排适量资金,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助和对实施《行动计划》成绩突出的区县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订)。

九、相关工作要求

(一)园舍建设达标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大方”的原则,不应追求奢华。

(二)做好文字、影像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在园舍建设工作实施的过程中,对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区园舍建设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磁带、光盘等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资料,应当做好资料收集、归档保存工作。做到科学地整理,完整地保存,有效地利用。

(三)各区县在园舍建设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改、扩、新建项目,要加强对园舍建设质量的监管,新建园舍应按照上海市颁“2005建设标准或《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居住区公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应督促建设方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交付使用。

(四)以上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邵永杰,联系电话:5307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