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4〕2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上海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高校、各区县高招办:
现将《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2004年本市户口和外地户口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
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3.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加分附表
4.在上海地区的部属高校名称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四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招生 工作
规定 通知
抄送:严隽琪副市长、姜樑副秘书长,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110份)
附件一:
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教学司[2004)1
号),结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包含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籍的蓝印户口和持有本市居住
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者]: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4、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名参加高考并被录取: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结束之日止)。
(三)报名办法
应届高中毕业生直接到中学所在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所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本市寄宿制高中从外省市招收的不迁转户口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办理报名(考生具体名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审定或负责提供)。
应届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简称“三校生”),经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可直接到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不得重复参加5月份高职院校招收应届“三校生”“3+2”的单独考试)。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
手续;在职职工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凡本市户口在外省、市、自治区中学长期借读的知青子女(含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子女以及上海引进人才的子女)考生,到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一律不在外地借考。该类回沪报名高考的考生,可自由选择参加上海卷或全国卷高考,其他的考生一律参加上海卷高考。
父母一方现属上海产口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上海户口现在外地工作的,其子女户口在外地但从高中一年级开始在上海借读,并在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如回户口所在地报考普通高校确有困难,可在沪报考(往届生必须返回户口所在地报考)。考生凭父母工作单位、借读中学以及父母一方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公安派出所证明到借读中学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限报本市部属院校及在沪招生的外省市高校(见附件四)。
长期驻沪的外地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职工子女属外地户口但从高中一年级开始在上海就读,并在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取得学籍并毕业的学生,如回户口所在地报考普通高校确有困难,可到在沪就读中学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限报上海地区部属院校及在沪招生的外省市高校(见附件四)。
在上海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上海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办理报名手续。
另经批准的外地在沪工作的企业职工子女在沪报考普通高校,须由所在企业人事
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审核,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考生名单下达给考生就读中学所在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方准予办理报名手续,限报部属院校及在沪招生的外省市高校。
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资格及相关规定见附件二。
(四)报名时间
2月底前,应届高中毕业生办理高考报名;2月上旬前,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生、在职职工、全国卷考生办理高考报名,填写《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登记表>>。5月上旬,填写《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并将信息输入电脑。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应届“三校”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由所在学校负责,往届生和在职职工的思想品德考核,由所在街道(乡)和工作单位负责,填写《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
各中学采取民主评定的办法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犯有错误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学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各区(县)体检站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毕业生体检工作手册》执行。各高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凡本市户口在外省、市、自治区借读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沪在指定的体检站参加体检。
四、填报志愿
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表中,设提前录取军事院校、师范本科和艺术(本
科院校和外地院校专科)以及体育本科院校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包括提前录取高职专科、本市艺术高职专科)共四批志愿。提前录取军事院校、
师范本科设两个志愿;艺术体育院校(系科)也设两个志愿。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
分别设四个志愿。第三批高职专科和本市艺术院校(专科)各分别设提前录取高职(专
科)、艺术高职(专科)二个志愿和高职(专科)四个志愿。第一、二批本科志愿可填
写四所院校,第三批高职(专科)可填写六所院校(含二所提前录取院校)。每所院校
志愿中设六个系(专业)志愿和愿否调剂栏。按照规定,军事、公安院校限招应届高中
毕业生,有报考年龄限制。
提前录取军事院校、师范本科和提前录取高职(专科)志愿考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填
报或不填报。
艺术、体育院校(系科)必须获得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才可填报。
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志愿中,考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
全部填写或填写其中任何几批。但考生必须分别在每批中(提前录取批除外)至少选填
一所外地院校,否则本批志愿无效。
为了鼓励本市优秀学生积极报考外地高校,今年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仍单独填写志愿表,提前录取。
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志愿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高考志愿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五、考试
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仍实行上海卷和全国卷并用的办法。上海卷命题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命制,全国卷采用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的试卷。
上海卷考试实行“3+X”科目设置。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基础
课,外语考试分设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设有听力测试,并计入总分。本科的“X”为“综合能力测试+1”,高职(专科)的“X”为“综合能力测试”。今年的“综合能力测试”是在中学六门课程(即政治、
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中必修课内容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和以能力测试为主导,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以利于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今年仍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在六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以20%计入总分。本科的“1”为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课程中任选一门,由高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考生根据报考院校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选择。对加“1”各门课的考试成绩按上海原“3+1”方案中已定的办法分文、理进行调整后,计入高考成绩总分。
全国卷考试科目为“3+综合”,分设文史、理工两类。
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文理综合;
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或文理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均设有听力测试并计入总分。
凡报考外语院校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外语口试。凡未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不得报考外语院校和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
高考日期:6月7日、8日、9日
高考成绩将通过邮局特快传递(EMS)直接向考生发放,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
义,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申请核查高考成绩,按照教育部规定,只核查卷面分值不重新评卷。
六、录取
2004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集中录取阶段继续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网上向招生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各高校按照规定的录取流程和规则在网上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录取结束后新生名单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盖章确认,随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把录取考生纸质档案按本市高校汇总和外省市高校考生自带的方式分别递送到有关录取院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要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高校集中录取阶段,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各高校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并对录取结果负责。
凡第一志愿报考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石油、师范、军事等院校以及交通部所属学校的海洋运输类各专业的考生,考分达到最低控制线的,根据招生院校的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可将第一志愿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全部提供给学校审查录取。
凡第一志愿报考外地本科院校者,在这些院校补填志愿后仍然线上生源不足时(农林石油院校可不经补填志愿),经学校同意可实行降分录取,第一批本科院校的降分自第一批线下至第二批控制分数线上、第二批本科院校的降分自第二批线下至规定的分数线上择优录取(降分幅度由院校确定)。第二、三、四志愿报考外地本科院校者,在外省市院校生源如不足,学校有要求,考生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也可分别在规定降分段内降分,降分幅度由院校确定,择优录取。
对在高中阶段受到区(县)以上表彰并经推荐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优秀运动员、文艺特长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退役军人等考生,在原始分上加分,由学校择优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录取。报考本科与报考高职(专科)享受加分的分值相同,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加分附表见附件三。
对肢体残疾的考生仍按照1985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
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对符合基本要求的考生,学校应予录取。
高校自主招生的录取标准和招生办法是在国家招生政策宏观指导下,坚持德、智、
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继续根据《一九九八年上海市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和运行规则》自主制订录取办法,由院校在本批录取资格线上确定本校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内,投档比例内的考生由学校自主录取,录取结果由学校负责。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系科)的考生,须参加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考试,
同时可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系科专业。报考艺术类的文史类考生,数学成绩可不计入总分,录取时作为参考。已被艺术、体育专业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第三批高职(专科)院校同时录取,均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四门总分划定投
档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志愿和一定投档比例,向高职(专科)院校投档。高职(专科)
院校在投档线内自主择优录取考生。
经批准公布招生的民办学院纳入本市普通高校生源计划和招生管理。
2004年进一步扩大上海地区高职(专科)院校的招生自主权。即在第三批一、二、
三、四志愿正常投档录取完成后,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高职(专科)院校在可根据各校
办学条件和培养目标,自主确定“3+综合”总分的最低报名资格线,自主确定相关成绩要求,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方案依法自主择优规范录取。对拟录取的考生按规定发放适度数量的预录取通知书。若学校进行该轮自主招生录取后,仍有计划余额,还可增加一次录取。在此期间,允许考生同时报若干所符合报名资格要求的高职(专科)院校,考生若被多所院校录取,在规定期限内考生可自主选择一所学校报到。
另外,教育部将批准少量教育部直属高校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的试点。经批准的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推荐、公示、考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为保证全国卷考生与上海卷考生各批都有相同录取率,分别划定全国卷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此基础工分段将全国卷考生的考分折算成上海卷考生相对位置的考
分,录取时以折分后的位置与上海卷考分等值排序。
七、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规定各区、县应成立招生委员会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区、县长负责。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同做好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
加强录取工作领导和管理。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市高校招生监督仲裁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
高等学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高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要选派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高校者不应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继续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考生的升学思想教育和填报高考志愿的指导。
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从事和参与普通高校招生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市里公布的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条例处罚。
加强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十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优秀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0)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来源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公布录取控制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分批办法、提档要求、计算机管理调档程序等);(4)录取结果公开(每批录取结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5)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时间公开。
三监督:(1)市教委派出监察组进驻录取点进行监督检查;(2)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分设举报箱等)。
本规定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二:
2OO4年本市户口和外地户口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
对
象 |
高 考 资 格 |
有 关 证 明 |
限 报 规 定 |
备
注 | |||
|
本 市 户 口 |
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毕业(含三校生) |
应届生 |
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男性兵役证(三校生除外) |
|
限考上海卷 |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工作单位证明 | ||||||
|
外地借读知青子女(含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子女) 上海引进人才职工子女(限应届生) |
应届生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男性兵役证 |
本人申请,借读中学证明 |
可选择参加全国卷或上海卷考试。 |
|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工作单位证明 | ||||||
|
其他考生(高中阶段在外地借读) |
应届生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兵役证 |
限考上海卷 |
| ||
|
往届生 | |||||||
|
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市军转办证明 |
可选择参加全国卷或上海卷考试。 |
| |||
|
干部调动的干部子女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市人事局证明 |
可选择参加全国卷或上海卷考试。 |
| |||
|
袋袋户口(应届生考生) |
长期在沪读书,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
本人申请。所在中学证明,派出所出具证明(户口在审报之中同意报考) |
限考上海卷 |
| |||
|
蓝印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应届生、往届生) |
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
本市蓝印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借读中学或入户所在街道证明 |
限考上海卷 |
| |||
|
外 地 户 口 |
寄宿制高中录取的不迁户口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
10所寄宿制高中毕业 |
上海市教委基教处提供名单 |
限考上海卷 |
| ||
|
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户口,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
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至少从高一开始起在本市借读) |
父母单位,借读中学以及父母一方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
限考上海卷,限报部属高校及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
| |||
|
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又经市政府和市高校招毕委批准为照顾单位的,在沪借读的高中毕业生 |
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至少从高一开始起在本市借读) |
父母单位和借读中学证明 |
限考上海卷,限报部属高校及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
宝钢冶建单位、中国船舶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0一所六室职工子女,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上海工程指挥部,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子女,核工业部第五设计院职工子女。档案标记黄色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必须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并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子女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
本人申请、华东疗养院证明,市卫生局人事处签署意见 |
限报部属高校及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可参加全国卷或上海卷高考。 |
在黄浦区高招办办理报考。 | |||
|
经市府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的职工子女,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在沪就读,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毕业。 |
父母所在市外在沪企业人事部门的证明,借读中学证明,并经市政府协作办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 |
限考上海卷,限报部属高校及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
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庆安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同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海杉杉服饰经营有限公司、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联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英液化气有限公司、金库商品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东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联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中海工业有限公司等100多家企业。 | |||
附件三
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附表
|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证明单位 |
加分 |
|
先 进 对 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省、自治 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2 |
地、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三阶段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两次获得者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3 |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1年以来 |
|
有关省、局证明 |
3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1年以来 |
|
有关地、市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竞赛优胜对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市教委公布年度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加分范围(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6 |
省(市)优秀运动员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定向越野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2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上海市青运会、上海市中运会前六名)或获田径、游泳二级运动员称号(竞赛名称和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往届生、在职职工 |
2003年1月1日以来 | ||||||
|
7 |
省(市)优秀运动员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上述项目国际比赛及全国性比赛前六名或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竞赛名称和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5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往届生在职职工 |
2003年1月1日以来 | ||||||
|
8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文艺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上海市教委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高二、高三连续两年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
|
高中阶段 |
全国竞赛二等奖或4—6名、上海市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高二、高三连续两年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
|
9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上海市教委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0 |
烈士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11 |
少数民族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查录取 | |
|
12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
|
上海市侨联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查录取 | |
|
13 |
华侨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查录取 | |
|
14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
|
上海市台联会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查录取 | |
|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证明单位 |
加分 |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5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 |
凭退伍证、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 |
3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16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17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18 |
考生 |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19 |
|
考生 |
退役后一年以上 |
|
凭退伍证、有关部门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
20 |
因工伤残军人 |
考生 |
|
|
有关部门 |
原始分上加10分,由学校择优录取 | |
|
21 |
现役军人的子女 |
考生 |
|
|
军人证明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
22 |
因工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
|
|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说明: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秋季招生阶段。
附件四:
在上海地区的部属院校名称
(含中央与上海市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校)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海运学院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水产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体育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所有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