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报送2008年春季招生章程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教委决定2008年将继续实施本市高校春季招生改革试点工作,请你们于2007年10月19日前,将学校2008年春季招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文件的形式报送我委。
《章程》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学校性质、招收对象、招收男女比例、招收层次、招收专业、招收计划、加试科目、体检标准、政策性优惠加分的处理方法、报考和录取办法、专业级差、毕业文凭发放办法和种类资助学校的有关政策、收费标准、咨询和监督电话等。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章程 报送 通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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