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4〕8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深化学前教育
办学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个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第1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现就深化本市学前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通过改革创新,逐步形成有利于幼儿园“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体制与机制;科学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形成适合区域特点、整体布局合理、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的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模式,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学前教育的教养质量和服务质量得到提升。通过引进新的办学理念,引入公平竞争的机制,探索托幼园所办学体制和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整体提升学前教育服务水平和质量。
2、市民多元化的学前教育需求得到满足。要探索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办学形式,在政府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的同时,引入社会资源和依托市场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形成公办和民办共同健康发展、正规和非正规形式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3、儿童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坚持正确的教育理念,依据学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实施教育,保障每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主管部门在公办幼儿园改制为民办幼儿园过程中,应严格贯彻《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使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整体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二、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的统筹管理
(一)保证学前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进一步理顺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并加强托幼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学前教育管理职责。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根据区域特点整体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市民收入水平的差异以及市民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结合新一轮城市发展,科学合理规划幼儿园的设点布局,满足每个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不同入园需求,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可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三)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在学前教育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各级政府要继续安排必需的经费投入学前教育,确保国家对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的逐年增长,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实现国家提出的“非义务教育办学经费以政府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的机制”
。
(四)提供必需的教育资源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九五”标准)配置托幼园舍,提供合格师资。加强对人口出生情况摸底和人口发展趋势的预测工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当前学前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积极推进幼儿园建设工程。
(五)建立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根据社会发展要求,依托市场机制,大力发展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形式,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建立各种正规和非正规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满足0-6岁儿童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六)完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学前教师待遇等列入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办园体制幼儿园的督导,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三、加强分类指导,构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一)根据区域特点,有序推进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深化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应以点到面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在当前情况下,应优先推进企事业办、集体办托幼园所深化办园体制改革,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通过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其办园效益和活力,以保护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二)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公益团体、基金会、事业法人等举办、承办幼儿园。通过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投入经费,搞活机制,优化组合,错位发展等方式,提高办园水平,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三)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示范性幼儿园与一级幼儿园是本市的优质教育资源,应通过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优质园所的办学活力。在此前已经转制或改制的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凡未经市教委批准改制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一级幼儿园将在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市幼儿园收费政策出台后,进一步规范管理。为提高农村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入园率,乡镇中心幼儿园不得改制为民办幼儿园。
(四)办好一批高质量,低收费的公益性幼儿园。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提高幼儿园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园水平,确保每一个市民适龄子女能接受较高水平的学前教育。
(五)通过资源整合使一部分缺乏活力的公办幼儿园提高办学水平。对学前教育资源整合后的闲置资源,根据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在确保国家长期积累形成的优质公办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租赁方式改制为民办幼儿园。租赁过程中所获得的资金应用于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四、积极探索,建立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的保障体系
(一)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现代学校制度。选择有条件、有能力的幼儿园开展现代学校制度试验,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协议授权,委托办园”的方式,在与办园质量、承担任务挂钩的前提下,提供自主招生、补充成本收费、经费使用、人员聘任、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功能,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定、高质量的发展。
(二)坚决制止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改制民办或以办学体制改革为名实行高收费,坚决制止幼儿园为收取费用而开设违背教育规律的特色班、兴趣班,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倾向。
(三)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
1、公办幼儿园改制为民办幼儿园必须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未经市教委审核批准的幼儿园均不得擅自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公办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方案制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人员身份转变补偿等环节,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传播科学教育理念、指导家庭与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以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在乡镇学前教育、向社区开展科学育儿宣传的指导作用,政府要对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
3、 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应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权力与地位。政府有责任为各种类型的幼儿园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和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培养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专业咨询、评估、服务支持体系,形成高效能的学前教育专业支持队伍。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学前教育 办学体制 改革 意见
抄送:教育部基教司、市总工会、市农场局,市国资管理委员会、中福会、市妇联。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