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6〕8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区县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并制定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区县应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中小学的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就近安排学生进入相应学校,保证辖区内的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额。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5.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管理职责
6.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与督察。
7.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落实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实施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与检查,妥善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办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
8.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应按照市和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各项规定和区县的实施办法,做好本校的招生入学工作,妥善安排好本校对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规范要求
9.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应逐步缩小,达到30人以内,初中班额逐步缩小,达到35人以内。
10.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落实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两个为主”原则,逐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11.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初中手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2.根据本市公立转制学校在2007年基本完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未完成办学体制改革的公立转制学校自2007学年起停止招收新生。
13.公办学校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安排对口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14.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管理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应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与招生工作严格区分。
15.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将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和经审核同意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予以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应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普通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16.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17.民办学校招生实行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民办学校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范围内招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核准后可向外区县招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学校招生比例过高的区县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以及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对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18.接受区县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对口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所接纳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实行免学杂费政策,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19.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在学生报名时可了解学生家庭地址、出生年月基本信息,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20.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2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招生工作时间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22.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的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3)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标准、招生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反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7)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8)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待部门地址。
2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庭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学校应向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监察要求
24.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有力、人员到位、全程参与、依法招生”。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
25.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学校,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26.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须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报名、录取等招生过程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学科化选拔测试和面试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不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擅自提前招生的,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五、程序要求
27.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
28.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告知书》工作。
29.2007年6月30日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30.各类学校应在2007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招生 工作 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