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

 

上海市物价

 

上海市财政

 

沪教委财〔2006〕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

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杂费政策。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本市已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免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号),按照先郊区、后市区的工作方案,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分阶段免除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秋季开学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免收学杂费。

二、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逐步减少代办性收费项目。各区县要根据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逐步减少和取消义务教育代办性收费项目。财力比较充裕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区县教育现代化实施计划,率先探索减免方案,可先从学生素质教育和保险方面着手,逐步扩大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保障范围,为实施完全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三、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取消公办中小学的搭伙费蒸饭费晚托班管理费,并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改革  转发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45份)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


  
                                教财[2006]6号

 

从今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已在西部地区和中部试点地区全面实施。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的欢迎。但是,在国家实行“两免一补”的同时,一些学校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较为严重,如不坚决制止,将使中央的惠民政策大打折扣。为此,现将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的地区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3.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标准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额之内,要在当地老百姓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4.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2.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3.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三)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
    1.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2.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暂时未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
    要严格执行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向学生乱收费的重要性,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校长、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强化监督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给学生家长发收费明白卡,列出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组织力量对每一所农村学校和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然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情况存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