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3〕3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各类

中小学校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种实验班、特长班”和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不得进行招生考试”等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近日来,接学生和家长来信来访反映,有少数区县的中小学校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招收“高中理科或文科实验班”;或在初中阶段招生中以各种实验班、特长班的名义,进行招生考试(或变相考试),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我委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3年本市小学、初中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3]19号)等文件精神,重申有关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通知》中关于“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的规定,重申“未经我委批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举办或招收各种类型的实验班、特长班”的规定,凡已招生或将要招生的各种类型的“高中实验班、特长班”必须立即停止。

    二、重申我委《关于2003年本市小学、初中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任何公办、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任何形式和书面测试选拔学生,不得以举办学科类的特色班、实验班等名义选拔学生”和“经批准的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对学生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能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的规定,凡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以“书面选拔性测试”;或采用“以‘奥数’考试成绩作为报考和录取依据”等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学生的招生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校长的责任。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局、公司教育处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中小学,认真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中小学  招生  通知

  抄送: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5月5日印发 

(共印55份)